继续执行《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6-09-22 10:29:07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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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22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已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经评估,《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继续执行,文件登记号更新为SDPR-2026-0110005,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22日

  据2024年印发的原办法,普惠性养老机构指在本省依法登记备案、服务质量达标、财务规范、床位费与照料护理费不高于辖区参考区间,且自愿申报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公布的机构;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机构视同普惠性养老机构。县级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收费参考区间,并建立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的协议价格机制。扶持方面,普惠性养老机构可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享一次性贷款贴息;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的,省级按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给予运营补贴。同时,办法明确虐待遗弃老年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十种情形将取消普惠资格。(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森